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2011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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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表現總表1
各校表現總表2
更新說明
2011.08.04(V2.0)
更正工作人員名單
2011.08.10(V3.0)
更正原始問卷中,校務會議記錄是否公開之指標。可與總表進行對照。
申覆機制:
各學校或學生若認為本調查結果與事實有相違,或有意提供更新的資訊,可主動寄信至學權調查小組信箱 studentrights.team@gmail.com。小組將調查客觀事實後,於收到來信 1 個月內公布最新之調查結果。
新聞稿:「學權評鑑公布!大學生很自由嗎?別傻了!」
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
2011學生權利評鑑記者會暨論壇
「關於學生的事務,校方片面決定了算!?」
「成立社團、出版刊物,在解嚴多年之後的現在,還是需經校方的許可同意!?」
「住在學校宿舍,晚間有門禁、點名、熄燈、斷網的規定,竟如此理所當然!?」
「舉行集會結社遊行、鼓動學潮…要被記過,甚至勒令退學!?」
以上這些情形是台灣許多大學校園內的學生權利現況,或許你過去曾經質疑過相關規定的正當性、及其產生的程序是否正義,又或者未曾有疑,都歡迎妳/你一起來了解「2011全國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結果。看看這樣全國性的普查,將讓什麼樣荒謬違憲的校規現形,並對過時的制度重新檢討。
我們期待由校園內真正的主體:學生,來提供外界認識目前大學學生權利的確實樣貌,而非校方為了因應評鑑所塑造的假象樣板。更希望學生權利能得到應有的重視,讓每個學生成為校園內被重視的群體。
以下這些行動邀請你/妳共同參與:
2011學生權利評鑑記者會暨論壇
【記者會】時間:8/2(二),10:00-10:40地點: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38號,捷運古亭站)內容:學權評鑑計畫簡介、結果發表與評析,公布年度十大學權新聞與學權警示燈號,相關行動主體經驗。
【論壇】時間:8/2(二),11:00-17:00地點: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38號,捷運古亭站)流程:
場次一、校園行動經驗分享-反抗家父長制的威權壓迫 11:00-12:15與談人:中山菩提樹運動、成大廢除社團指導老師制度、台大新生性別季
場次二、教育私有化-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 13:15-15:45與談人:高教工會、成大法人化、中正大學還我受教權、實習醫師過勞死場次三、綜合討論 16:00-17:00
【拜會教育部】時間:8/3(三),10:00-11:0地點:教育部門口(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訴求:1、針對學權評鑑之急迫性問題的處理2、學生權利應該受到法律保障,而不是大學自治的範疇3、校方明顯違法的狀況應予懲處4、高教經費衍生問題之解決方式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2011全國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不到三成的大學生能住宿舍!?──東華外宿大火燒出宿舍不足問題,學權小組要求教育部、各大專院校興建平價宿舍
宿舍不足乃核心問題
反對BOT宿舍,宿舍應符合社會住宅理念
在東華的校外宿舍大火之後,學權小組深感學生權利的不彰,
張復舜:0911619706
張道琪:09880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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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學生校外租屋安全行動聯盟」臉書社團網址:
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sk=group_205237229492793&ap=1
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
崔媽媽基金會新聞蒐集與論述:http://blog.roodo.com/rentalnews
教育部統計處統計「大專校院學生宿舍概況」: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b0013/u8.xls
教育部統計處統計「大專院校概況表」: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b0013/u.xls
東華大學校外學生宿舍失火相關新聞:
◎東華那一把火 文/陳睿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o2.htm
◎[NowNews]東華大學生葬火窟 警消:住宿環境極度危險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學生權利究竟如何保障?三種學權概念的對話
文:林柏儀
近來大法官684號解釋宣告「大學生得對各種學校違法處分提起訴訟」,和萬能科大學生邱智彥為成立異議社團而遭退學一事,形成了強烈的對比。2月16日上午,在聲援邱智彥至教育部提起訴願後,由跨校學生行動者組成的「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舉辦了「684號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論壇,邀請學者、學生社團討論「後684」的學生運動發展與策略。
(該場論壇手冊,可至此下載。)
當天除了多位異議性社團成員談論在校內受控制的經驗外,也引發了一場關於「學生可以告學校了,然後呢?」,「學生權利究竟該如何保障?」的精彩討論,或可視為是一場「學生訴訟權利」、「學生實體權利」、以及「學生力量」三種學權概念間的深入對話。
單有學生訴訟權遠不足夠
論壇開場,學權小組代表、成大零貳社林飛帆即指出:「這次我們舉辦這個活動,有一些法律學者說:『684號解釋就是解嚴令,為什麼要說它還沒讓校園解嚴呢?』的確,從382號解釋到684號解釋,開啟了學生的訴訟管道、『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進步。但現實在大學校園都仍有諸多不合理的規範存在,邱智彥被退學一案就是最好例證。我們要問:校園真的自由了嗎?」
林飛帆認為:「訴訟管道開啟,不代表學生權利受保障。不但因為目前行政訴訟的人民敗訴率高達94%;而且多數學生缺乏心力來和學校纏訟,結果往往只能接受現狀。」政大法研碩士、律師周宇修也提到:「現在的體制,其實是緩不濟急的,一個學生在學校就幾年而已;對學校來說,其實如同是個借宿的房客而已。所以如果我們只談救濟,是不足夠的。」而且,684號解釋主文僅及於大學生,卻置中學以下的學生於不顧。「但中學生往往是權利最受侵犯的一群」,與會的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會長周于萱如是說。
更何況,就是大學生能訴訟,在「大學自治」的論述下,法院往往高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餘地」,使得學生難以透過訴訟來成功維權。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儘管現在允許訴訟了,我們不能太期望法院能解決一切問題。如果學校做得細緻,例如獎懲會和申評會表面程序上都沒問題,法院很多問題也無法介入。」,「而且,以邱智彥一案為例,就是訴願或訴訟成功了,把萬能科大的處分撤銷掉,但這才是問題的『開始』。接下來問題發回學校,邱同學又要再面臨一次獎懲程序,以及校方給予的各種壓力。學校為了保留面子,最後很可能還是要留下一、兩個小過。」在這樣的環境下,單有訴訟權也很可能只是個空殼。
明文保障學生實體權利
因此,論壇與談人士多數都認為,684號解釋給予的救濟管道,仍未解決學生受壓迫的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學校可能侵犯學生權利的各種行為,在源頭就要受到控制。
林飛帆說:「目前所謂的『大學自治』把學生權利的保障,也交由『大學自訂』,變成學校要怎麼做都可以。我們實在難以想像,人權保障可以由『地方自訂』;例如我們無法允許有些縣市自訂規範,聲稱它們的範圍內不能發行報紙、發表言論。」
因此,學權小組即主張,教育部應該針對學生權利保障,著手修法在各級教育法規訂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例如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修法過程必須確保學生與公民團體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在修法前,教育部也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侵犯學生人權。
「學生權利保障如同基本人權一般,是條底線,不該因為不同學校、大學或中學而有別。」林飛帆說。
對於這樣的立法保障構想,黃國昌耙梳了1990年代學生運動的軌跡,提及這是一場「未完成的戰役」。他說:「我在1993年的時候擔任台大學生會會長,當時運動的主軸就是要求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機器介入校園。」,「那時學生有想到,搶到大學自治後,回到學校裡面,要和教師搶奪「教授治校」和「學生自治」的分際。所以我們曾主張要在大學法裡面訂定「學生權利保障專章」;因為可以預期到,如果單單把戰場拉回校園,卻沒有規範,我們實在難以拘束教師或校方。然而,日後這場戰役失敗了,果然埋下了日後的問題。」
黃國昌說:「如果法規沒有統一規範,戰場就要回到各個學校。這問題一方面在於『成本太高』,要分別處理各個學校;另一方面在於各個學校的環境、歷史不一樣。例如教育部大幅允許專科升格,但只關注硬體,卻不檢討一個學校是否符合大學的理念來運行此種『軟體』問題。像邱同學面臨的社團成立問題,竟然規定是『由校長決定』。這不是大學自治,這是校長獨裁。」
從學生權利到學生力量
歷史有些弔詭,當學生運動要求大學自治、不受國家介入後,在學生缺乏對等地位和規範保障下,反而使得各大學能恣意地侵犯學生。而教育部此時只需回應「尊重各大學自訂規範」,若有不滿,則是「訴願、訴訟」解決。政治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然而,對於「要求教育部積極介入保障學權」的提案,黃國昌也擔憂著:「教育部會不會以監督之名,再把黑手伸入大學?我們也要小心處理。」
徘徊在要求國家介入與擔憂國家濫權之間,究竟解套之道何在?或許關鍵並非在制度保障而已,而是學生力量的程度及其意識,是否足以對抗壓迫。唯有學生整體有足夠的實力,要求國家介入才可能是導向進步的方向。各種制度和權利設立了,也才有落實的可能。換句話說,「要國家負責」的好處只是在於將「打擊面」集中,而不是天真地期待國家介入校園。
如同周宇修提到:「簡單說,救濟不是重點,它是不得已,但不是全部。我們要把學生的整個場域都提升才行。例如我們除了讓申訴委員會的學生代表比例提高,就是提到一比一;但我們也要找到足夠想參與的學生才行。」
因此,意識上可能要提醒的是:「要求政府訂定學權保障條款」該是壯大學生力量的一個動員過程、而並非運動根本。重點還是如何透過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否則訂了規範不但有可能是保守的,就是相對進步,學校若不遵守,往往還是拿他沒辦法。
反對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的學權運動
去年在清華大學創立的學生社團《基進筆記》成員魏揚,在論壇上就說到:「培養學生意識,需要很多草根的行動;例如有很多同學進行讀書會、討論會、成立異議社團,一個又一個,才可能改變。」草根討論是啟發激進學生意識的一種方式,如此才較能說清楚學生權利受侵犯,與資本主義及父權社會的連結關係,讓學權運動和社會運動有串連的基礎,長出超越校園圍牆的學生力量。
這種意識上的學生力量發展和行動同樣重要,「力量」就藏在裡面。例如,中央大學哲研所的小兔在論壇上指出:「這陣子我一直思考著學權和性別的關係。從邱智彥的處境我看到,或許除了對抗校園的專制獨裁,我們也要關注校園生活場域中的另一種壓迫:只能有著單一化的價值、不能有不同的意見。我會說這是一種霸權,而且和一直以來的父權有關。」若不能對抗這種父權式的單一價值觀,邱智彥等異議者的校園處境,恐怕也難能改善。
又或者,我們不難理解到,學生之所以得忍受諸多侵犯權利的學校教育壓迫,也和資本主義下的勞動力處境,非得接受教育以競爭受雇機會息息相關。這絕非「學校爛就不要念」可以解決,釜底抽薪之道還是要回到反對資本主義上。此種反思和連結還相當亟待開展,儘管資本主義邏輯入侵校園的速度,目前可能已領先了我們的反抗意識提升。 倘若問題環環相扣,學權運動的高度和深度,就是學生力量的關鍵,它將決定了壓迫被根本解決的可能與否。我們能如何發展這樣激進的學生力量呢?在組織上、行動上、意識上的策略為何?這問題還留待未來的學生運動者回答。
附表:三種學生權利的概念及意涵
學生訴訟權利
內涵:學生得對違法或不當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範例:大法官684號解釋允許大學生得對使其權利受侵犯的學校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382號解釋允許各級學生得爭訟其退學處分。
學生實體權利
內涵:學生的各種權利受到行政或立法機關保障
範例:現行大學法保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倡議教育部應於各級教育法規訂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
學生力量
內涵:學生有現實上的意願和能力對抗教育與社會的壓迫
範例:透過一次次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且意識上和對抗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等社會運動相連結。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六八四釋字
解釋爭點: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實:
釋字第684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陳玉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 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程所開設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二)聲請人蔡曜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0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三)聲請人龍國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與92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師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畢業。聲請人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學權小組論述
684號解釋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
民國八十四年,大法官釋憲382號解釋文,還給學生能夠在學籍身分遭變更時提出訴訟的權利。15年後的今天,大法官作出新的684號釋憲文,宣告了大學生可以針對學校各種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這遲來的正義,似乎使校園往理想的法治校園邁進了一大步,但我們仔細檢視684號釋憲文所帶來的影響,卻發現事實不如幻想來的美好。何以如此說?684號解釋一方面還給大學生同公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卻也重申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尊重大學自治。換言之,當校園內發生侵犯人權或學權的事情時,學生可以提起訴訟,但法官也可以將問題推給大學自治。雖然訴訟管道開啟了,但通往保護學生權利的康莊大道依舊被校園內的威權、人治及家父長式的校規築起的長城所阻礙。
威權的陰影在解嚴24年後的今日仍舊存在,它隱身於大學自治的保護傘下,不時地在校園作亂。萬能科技大學邱智彥同學的遭遇正是最好的例證,校方用不合時宜的校規甚至是自己創造的口頭規訓[1]阻擾學生成立社團,並羅織罪名將其退學,宣判學生死刑。萬能科大校方對邱智彥的處分簡直就像校園版的江國慶案,速審速決。
我們不禁要問,校園自由了嗎?或者學生自由了嗎?在684號解釋之後,校園就天下太平了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校園的問題並未因行政訴訟管道的開啟而解決。反之,更提供了學校與教育部將皮球踢給法院的機會,而法院也可能再將問題踢回給範疇不明確的大學自治。再者,學生是否真有財力、能力、或時間透過司法與學校周旋也是個大問題。姑且不論多數學生礙於謀生與求學壓力而無法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力,即便有少數的行動者願意挺身捍衛學生權利,這個釋憲文也只不過是開啟了訴訟管道。學生權利(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格權等等)在大學自治的原則下能否被法規化或是建立制度性的保障?或說,陳舊過時的威權校規能否被廢除?才是我們更應該努力的目標。
684號解釋並非解嚴令!特別是在校園威權傳統、家父長式思想以及不合時宜的學則被廢除之前,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而誰該為校園仍在戒嚴、學生權利屢受侵犯負起責任?除了各個違法侵權的學校外,首要責任就是長年來怠忽職守的教育部。
若我們不積極採取行動呼籲學校與教育部正視學生權利並設立應有的保障,那麼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的遭遇將會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發生。我們認為,684號解釋的確是個進步的象徵(即便這個進步遲了許久,但它的進步意義不能被否定),但全台灣各個大專院校裡的學生權利依然相當不平等,各校的學權狀況仍有明顯落差;例如有些大學宿舍沒有門禁,沒有熄燈晚點名制度,但部分學校仍有這些制度,甚至有舍監及教官可以隨意進入學生寢室檢查的陋習舊規。684號解釋還給學生訴訟的權利,這樣的進步,值得讚許。但全國各校的學權狀況卻是截然不同,差異甚大;我們認為教育部以及各級學校應積極地廢除舊規,全面檢討各校的學權問題,並建立一套合憲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使學生權利保障邁向普遍性、一般性,不隨著學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我們希望全國的所有學生均應享有共同的權利,從言論自由到集會結社自由都能充分受到保障;我們希望社團刊物能夠不再受審稿制度的牽絆而必須修改內容或禁止出刊;我們希望學生成立社團能夠不再受到校方的審查或不准許成立;我們希望社團指導老師制度能夠依其所需自由聘任而不再受到學校強制規定沒有指導老師即不能成社…同時,我們也希望宿舍不再會有人突然闖入翻箱倒櫃的檢查是否有違禁品…。
我們認為全國的學生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一個完整而不受侵犯的學生權利,不論是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普通大學或是技職院校;男性或是女性;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大學或中小學,都應該享有同樣的學生權利。然而,學生權利如何平等且合乎憲法的保障(包含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人身自由等)是需要被積極討論的,但目前為止,幾乎沒有任何學校對此展開積極的作為。而教育部理應負起監督各大學保障學權落實的責任,但我們卻看到教育部在針對大法官684號解釋的回應中,稱「教育部將就各校所形成之共識,在不抵觸大學自治之原則下,提供處理學生事務之參考原則以供各校有所參酌。」顯見教育部仍然企圖將學權保障的問題丟給大學自治原則,雖然該文後教育部指出「教育部未來將會檢討修正大學法是否應納入學生事務專章,以使人權觀念更根植於大學校園。」但上述宣示都明顯看的出教育部的被動性及不肯更積極地對學生權利保障的議題表態。
「大學自治不應再成為教育部推拖或是不介入的藉口!」我們建議,教育部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學生權利保障監督機制,協助或是要求各大專院校修改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校規,並在校園內發生侵犯學生權益事件時主動介入了解並協助學生申訴。除此之外,教育部應積極地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擬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推動各校廢除社團成立審查制度、刊物審稿制度、宿舍門禁制度、以及建立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等。在教育部擬定修法草案過程中,應該確保公民團體與學生團體的實質參與,並在各校舉辦公聽會,廣納民意,特別是學生的聲音應該被採納。
總結上述觀點,我們認為684號解釋其實不是解嚴令,它並非校園威權思想與戒嚴傳統的結束,真正的校園解放才是當務之急。而敦促各校與教育部進行修法以及過時校規的廢除,才是我們應當期待且實踐的目標。屆時,若再有學生遭受如同邱智彥的遭遇,那就同樣侵犯了我們的學生權利。
我們的具體建議與訴求:
一、 教育部應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加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並提出具體修法時程與方向;相關條款應納入對學生集會結社、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勞動權益之保障。(這些原則該反映在,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
二、 教育部在擬定修法草案與推動修法期間必須確保學生團體與公民團體的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
三、 在修法前,教育部亦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相關侵犯基本人權之措施或規範(如2005年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應廢除任何髮禁措施;目前仍普遍存有、逾越比例原則的各種宿舍、社團、校規、課程不當管制)。
四、 教育部應設立機制,主動介入各種學生權利受侵犯之狀況。大學自治、學校自主,以及訴訟開放不是主管機關放縱學校侵犯學生權利的藉口!
社團組織辦法修正建議
1. 社團成立採登記制
我們認為,對於社團成立所設下的種種規則,是在增加學生作為社會公民,行使結社權的困難性。即便時至今日,各大專院校仍不時傳出學生社團因校方打壓而未能成立之事,有鑑於此,學權小組主張學生社團成立應由目前普遍的審查制,改由登記即成立的登記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社團性質與現存社團相近、社團宗旨有為善良風俗等)駁回學生社團登記。
2. 社團資源分配回歸學生自主決定
所謂社團資源,最常見的是社團空間(如社辦),以及社團經費兩種,然而上述兩種資源的分配方式,卻常被學校以人治的概念操縱,如以不客觀的評鑑成績分配社辦大小,以不成文規定處裡社團活動所能申請的經費額度。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是由學生所組成,資源理應由學生分配,學生作為社團的實際參與者,能比學校更清楚經費分配的優先順序,並避免因社團立場不同,而導致不受校方喜愛的社團拿不到經費的問題產生。
3. 指導老師非社團運作必要條件
在非學術性的社團內(如各地校友會),指導老師常因無事可指導,淪為替社團活動蓋章的橡皮圖章,早已失去其功能。然而在某些社團內,卻又因為其握有社團活動同意權,而得以作為校方打手,拒絕學生舉行校方不認同的活動(如遊行抗議等),對於這樣不合理的制度,學校常以”社團若發生事故,學生無法負責”為由,拒絕將指導老師改為選擇性條件,然而檢視過往社團發生事故後,卻發現指導老師在各校校規並未完備的情形下,幾乎無負起責任的例子。根據以上三點,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指導老師不應為社團運作的必要條件,某些學術性社團(如熱舞社),仍可以聘請具備專業知能的指導老師,但對於不需要指導老師的社團,學校也應於以尊重。
4. 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
解嚴已過20年,言論自由已是人民心中所認同的價值觀,然而在大學這樣的教育機構內,仍時常出現家父長式的思維,對於學生所寫的文章、刊物等進行審查,美其名避免學生言論出現人身攻擊等問題,實質上卻成為學校打壓異議的最好工具,大學生作為成人,理應對自身言論負責,即便有違法之處,亦有司法機關可進行公平裁決,實在不需要再交由不專業的學校行政人員把關,因此學權小組主張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還給學生自由發聲的空間。
[1] 例如社團成立需要八個系或五個院這類規定。
萬能科大事件簡述
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由於遭到校方各種不公平對待,已經在校門口靜坐超過三十天。今年一月,萬能科技大學以「於交通要道靜坐」、「公然污辱師長」、「未經許可錄影」等理由將邱智彥依校規懲處,使其德育成績不及格,被施以退學處分。
事件始於2010年4月,邱智彥同學欲成立社會人文性質的學生社團《邊緣之聲》,遞送公文過程中遭受校方行政人員刁難,以「社團名稱不適當」、「成員資格不符」、「需等其他社團集合送件」等理由退件,無理阻饒學生成立社團的時間長達八個月。十一月,邱智彥在校方行政人員言行不一的情況下,攝影記錄校方代表說法,並於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於校園內和平靜坐抗議。
十二月下旬,邱智彥同學拜會萬能科大校長莊暢請求協助,校長允諾協調此事,卻未見具體回應。邱智彥同學靜坐期間,萬能科技大學在十二月二十九號正式修訂「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原則」,迅速改變學生社團申請辦法。原規定學生申請社團,由學務處呈予校長核定後,即可成立通過,然而,新的規定當中,社團成立除了經由預審與校長核定後,還必須等到次學年社團才能運作。此後,校方不滿邱智彥同學長期靜坐表達意見等行為,於一月三日廢除社團,接連收到大小過通知書,並於一月二十一日被告知退學。
校方拒絕收件之理由:
| 時間 | 拒絕收件主要理由 |
1. | 2010年4月間 | 「邊緣之聲」社團名稱不佳,要求更換。 |
2. | 2010年5月間 | 「社會人文評論」社團名稱不佳,要求更換。 |
3. | 2010年6月24日 | 「政治評論」社團名稱不佳,要求更換。 |
4. | 2010年9月間 | 參與社團學生應超過八系。 |
5. | 2010年10月1日 | 原申請指導老師不願擔任指導老師。 |
6. | 2010年11月25日 | 需等待另一社團申請合併審核,且未定期限。 |
2010年11月
被校方拖延八個多月,再度找尋指導老師,於11/25(四)更換找導老師名稱完成,再次委求行政人員能盡快審核,對方說要依循行政程序(無限期等待另一社團申請後才得審核),迫於無奈,於11/29開始靜坐抗議。
2010年12月
12/1(三)靜坐之第三天,有風聲說行政人員已為本社團審核並上呈,邱智彥要求行政人員為行政疏失道歉,行政人員卻說學生是「下層人」,沒有資格要求道歉,邱智彥繼續靜坐。
12/3(五),得知申訴管道,於12/6(一)申訴完成並繼續靜坐。
12/10(五)召開申訴評議會。
12/15(三)申訴評議會結果出爐,將問題推到學生身上,對行政人員毫無懲處,邱智彥繼續靜坐。
12/21(二)邱智彥尋校長溝通,校長透露社團已經可以成立了,校長表示願意幫邱與行政人員協調,但並沒有明確答案。為表達堅持,邱智彥繼續靜坐。
12/23(四)、12/24(五)學校「評鑑」,基於「顧及學校的聲譽」,於此兩天停止靜坐。
12/29(三)校方施壓逼迫邱智彥自動辦理轉學,否則強硬迫使之退學。要求邱智彥寫悔過書,主因是與校長「溝通」後持續靜坐讓校長沒面子,悔過書於12/31(五)送出。
2011年1月
1/3(一)以「阻礙交通」記小過2支,社團廢除,行政人員無懲處。
1/4(二)因社員不滿社團無法成立而集體靜坐,未滿一小時,其他社員被教官約談,其後眾人離去,校方對邱智彥處以更嚴厲的處分。
1/11(二)召開獎懲評議會,以「辱罵師長」與「秘密錄影行政人員」為罪名記大過二支。
1/18(二)邱智彥家中收到學生奬懲委員會寄來的「正式」通知書,內容為兩小過、兩大過。
1/21(五)收到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內容為退學處分。
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對《社團成立辦法》之建議
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在成立社團過程受阻實非個案,現有各校社團成立辦法在學生集會結社自由上呈現出的限制大同小異,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簡稱學權小組)對此現象與制度性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四大訴求如下:
1、社團成立採登記制
我們認為,對於社團成立所設下的種種規則,是在增加學生作為社會公民,行使結社權的困難性。即便時至今日,各大專院校仍不時傳出學生社團因校方打壓而未能成立之事,有鑑於此,學權小組主張學生社團成立應由目前普遍的審查制,改由登記即成立的登記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社團性質與現存社團相近、社團宗旨有為善良風俗等)駁回學生社團登記。
2、社團資源分配回歸學生自主決定
所謂社團資源,最常見的是社團空間(如社辦),以及社團經費兩種,然而上述兩種資源的分配方式,卻常被學校以人治的概念操縱,如以不客觀的評鑑成績分配社辦大小,以不成文規定處裡社團活動所能申請的經費額度。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是由學生所組成,資源理應由學生分配,學生作為社團的實際參與者,能比學校更清楚經費分配的優先順序,並避免因社團立場不同,而導致不受校方喜愛的社團拿不到經費的問題產生。
3、指導老師非社團運作必要條件
在非學術性的社團內(如各地校友會),指導老師常因無事可指導,淪為替社團活動蓋章的橡皮圖章,早已失去其功能。然而在某些社團內,卻又因為其握有社團活動同意權,而得以作為校方打手,拒絕學生舉行校方不認同的活動(如遊行抗議等),對於這樣不合理的制度,學校常以”社團若發生事故,學生無法負責”為由,拒絕將指導老師改為選擇性條件,然而檢視過往社團發生事故後,卻發現指導老師在各校校規並未完備的情形下,幾乎無負起責任的例子。根據以上三點,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指導老師不應為社團運作的必要條件,某些學術性社團(如熱舞社),仍可以聘請具備專業知能的指導老師,但對於不需要指導老師的社團,學校也應予以尊重。
4、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
解嚴已過20年,言論自由已是人民心中所認同的價值觀,然而在大學這樣的教育機構內,仍時常出現家父長式的思維,對於學生所寫的文章、刊物等進行審查,美其名避免學生言論出現人身攻擊等問題,實質上卻成為學校打壓異議的最好工具,大學生作為成人,理應對自身言論負責,即便有違法之處,亦有司法機關可進行公平裁決,實在不需要再交由不專業的學校行政人員把關,因此學權小組主張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還給學生自由發聲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