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 星期日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打工」時遭遇的權益紛爭?

隨著學費調漲與高教延長,大學生的就學成本不斷提高,也使得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得在課餘時投入各種「打工」。

過去,官方或學校多半宣導學生打工「不要被騙」,殊不知,勞力市場上「違法侵害勞工權益」的,比「騙人」的多得更多。在中南部,不少學校周圍的工作,一律時薪都只有75-90元,低於基本工資也不見有人處理。學生要找到遵守勞動基準法令的工作相當困難,為維生卻不得不接受,有糾紛多數也求助無門。種種成為廉價勞力被剝削的狀況,卻從未聽學校關心。

我們認為,各大學在推動學生事務上,應當將「提供制度化的機制,協助學生爭取「打工」時遭遇的權益紛爭」,列為重要工作。

學校與其花時間去審查學生刊物言論、檢查宿舍內務、禁止集會遊行⋯,不如將精力花在讓學生蒙受不合理對待的問題處理上,例如學生打工遭罰薪、欠薪、無法領取基本工資、法定加班費、資遣費⋯等違法侵權問題。

以各大學相對個別學生豐厚的知識和行政資源,當可提供學生法律諮詢,甚至建立申訴管道,陪同、代理打工學生與違法不肖雇主爭取權益。問題只在於,學校有無把學生的處境放在眼裡,將維護學生各方面的權益視為校務上的重心?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大學部學生「校內工讀」的時薪為多少?

越來越多人指出,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岌岌可危。不但有著「低薪化」的趨勢,甚至遭逢各種違法對待的狀況,比比皆是。而其中一個帶頭壓低大學生打工工資、侵犯學生勞動權利的,就是大學本身。

校內工讀本有著的「學術津貼」意涵,讓學生能就近安穩工讀、不荒廢學業;有時更有著「社會救助」的意涵,限定「家境清寒學生」才能校內工讀。然而,在台灣,校內工讀生卻成為廉價勞力,時薪多半在95到100元左右的基本工資水準。

這樣的狀況見諸其他國家,絕非常態。英國不少大學的工讀生薪資,往往是基本工資的將近兩倍,每小時達10英鎊;美國校內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就足以養活自身、還免除學費,大學生校內工讀薪資也多高於基本工資。

更重要的是,我們觀察到,「校內工讀」有被用以替代「校內既有行政人員」的趨勢,但薪資卻是明顯的「同工不同酬」,有違我國勞動法令「同工同酬原則」。有的學校將一個月薪35000元的行政人員工作,拆給工讀生來做,卻只給時薪95元,還不替其加保勞健保,薪資成本至少減少一半。

所以,我們認為有正當的理由認定,學校並非無力償付,而是利用學生的勞動力,卻不付給他們同等勞動水準的薪資。校內工讀時薪被壓得越低,越是侵犯學生權利。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租屋」時遭遇的權益紛爭?

隨著大學學生容量持續擴張,學校宿舍擴張速度非但未跟上,甚至還有減少、改為BOT的趨勢,選擇「校外租屋」已經是絕大多數大學生的共同經驗。

學生選擇在校外租屋,如果原因是校內宿舍不夠,代表著學校未善盡提供學生宿舍的責任,將其轉為學生自行承擔,已先是損害了學生住宿權利。然而,當學生至校外租屋,倘若遭遇房東苛扣押金、溢收押金、片面解約…等糾紛,校方又未提供有效協助,是第二層次的損害學生住宿權利。

我們認為,基於學校有責任提供學生妥善適當的住宿設施,學校若因資源有限、不願興蓋宿舍,將學生「趕出學校自行租屋」,則更有責任保障學生在校外租屋的權益。以學校的人力、資訊等資源優勢,可依據使用者經驗協助學生建構「優良房東名單」、「不良房東名單」,並且可提供法律諮詢,或陪同學生與房東協商、調解、甚至訴訟,改變學生與房東間資訊和地位不平等的狀況。

因此,「學校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租屋」時遭遇的權益紛爭」,是一所學校關注學生權益與否的重要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必修」的軍訓(一)、(二)?

儘管依大法官會議380和450號解釋:大學法及教育部不得統一規定大學必修軍訓,改由「各大學自訂」。然而,這十多年前發佈的解釋,直到今日,仍多數大學墨守陳規,從未檢視過代表軍事、威權思想的「軍事訓練」是否不應必修,繼續蕭規曹隨、漠視大法官的意旨。

有些學校會辯稱:學生自己也會想上軍訓課,而且男生上了軍訓未來可以折抵役期,是為了學生好才繼續排定必修。但是,現實上過半數的大學都是規定「男女皆必修軍訓(一)、(二)」,為學生好、折抵役期明顯是藉口。實際的原因,要不是沒有認真思考過自身學校的課程發展,想說「留著軍訓必修也不會怎麼樣」;就是為教官留在校園安排正當依據,保存威權時期遺留的陰影。

我們主張,軍訓課不該是任何大學的「共同必修」課程。若要在學校內開設軍訓課,也應頂多為「選修課程」,且其教學內容和品質要符合大學課程水準,而非是讓教官繼續長存校園的充數藉口。軍訓課是否「必修」,在這脈絡下,成了一個學校是否尊重學生受教權益和關心課程發展的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二一退學」的相關規定?

我們認為,任何以「學分通過比例」為判準的退學規定,不論是二一、雙二一、三二退學,都不適當。就該規定的負面影響思考,它不但片面阻斷了成績落後學生的學習權利,也變相鼓勵學生選擇「容易pass的課程和老師」,以避免遭退學。

實際上,某些科目「被當掉」的學生,已經遭受懲罰,必須「重新修習」該科,才能取得學分,否則也沒有畢業的機會。「學分把關」在授課教師手中,在這樣的規則下,規定「該學期部分學分不及格」即強制退學,本無必要性。

再者,每個學生都有學習上的特殊狀況,或許因為探索人生興趣、或許因為情緒憂鬱、或家庭、身心狀況使然,而無法每學期皆跟上軌道。這些學生學分過不了已大受打擊,甚至還要被退學斷絕學習機會,形同更加弱勢,此規定恐怕有違教育原則。

不少人會擔心,如果取消「二一退學」制度,是否會導致大學的學術品質下降?我們要說:學術發展關鍵在「良好的教學互動」與「授課教師認真把關」,而非以退學威脅學生。

歐、美先進國家等大學未曾聽聞「二一規定」,學習水準也未必落後台灣。有此可見,儘管是為了把關學術品質,「二一退學」也只是個粗糙、廉價的規定,過度、不顧特殊情況地侵犯了學生的就學權利,應當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