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學權小組論述

684號解釋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

民國八十四年,大法官釋憲382號解釋文,還給學生能夠在學籍身分遭變更時提出訴訟的權利。15年後的今天,大法官作出新的684號釋憲文,宣告了大學生可以針對學校各種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這遲來的正義,似乎使校園往理想的法治校園邁進了一大步,但我們仔細檢視684號釋憲文所帶來的影響,卻發現事實不如幻想來的美好。何以如此說?684號解釋一方面還給大學生同公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卻也重申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尊重大學自治。換言之,當校園內發生侵犯人權或學權的事情時,學生可以提起訴訟,但法官也可以將問題推給大學自治。雖然訴訟管道開啟了,但通往保護學生權利的康莊大道依舊被校園內的威權、人治及家父長式的校規築起的長城所阻礙。

威權的陰影在解嚴24年後的今日仍舊存在,它隱身於大學自治的保護傘下,不時地在校園作亂。萬能科技大學邱智彥同學的遭遇正是最好的例證,校方用不合時宜的校規甚至是自己創造的口頭規訓[1]阻擾學生成立社團,並羅織罪名將其退學,宣判學生死刑。萬能科大校方對邱智彥的處分簡直就像校園版的江國慶案,速審速決。

我們不禁要問,校園自由了嗎?或者學生自由了嗎?在684號解釋之後,校園就天下太平了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為校園的問題並未因行政訴訟管道的開啟而解決。反之,更提供了學校與教育部將皮球踢給法院的機會,而法院也可能再將問題踢回給範疇不明確的大學自治。再者,學生是否真有財力、能力、或時間透過司法與學校周旋也是個大問題。姑且不論多數學生礙於謀生與求學壓力而無法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力,即便有少數的行動者願意挺身捍衛學生權利,這個釋憲文也只不過是開啟了訴訟管道。學生權利(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格權等等)在大學自治的原則下能否被法規化或是建立制度性的保障?或說,陳舊過時的威權校規能否被廢除?才是我們更應該努力的目標。

  684號解釋並非解嚴令!特別是在校園威權傳統、家父長式思想以及不合時宜的學則被廢除之前,校園仍是法外租界。而誰該為校園仍在戒嚴、學生權利屢受侵犯負起責任?除了各個違法侵權的學校外,首要責任就是長年來怠忽職守的教育部。

若我們不積極採取行動呼籲學校與教育部正視學生權利並設立應有的保障,那麼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的遭遇將會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發生。我們認為,684號解釋的確是個進步的象徵(即便這個進步遲了許久,但它的進步意義不能被否定),但全台灣各個大專院校裡的學生權利依然相當不平等,各校的學權狀況仍有明顯落差;例如有些大學宿舍沒有門禁,沒有熄燈晚點名制度,但部分學校仍有這些制度,甚至有舍監及教官可以隨意進入學生寢室檢查的陋習舊規。684號解釋還給學生訴訟的權利,這樣的進步,值得讚許。但全國各校的學權狀況卻是截然不同,差異甚大;我們認為教育部以及各級學校應積極地廢除舊規,全面檢討各校的學權問題,並建立一套合憲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使學生權利保障邁向普遍性、一般性,不隨著學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我們希望全國的所有學生均應享有共同的權利,從言論自由到集會結社自由都能充分受到保障;我們希望社團刊物能夠不再受審稿制度的牽絆而必須修改內容或禁止出刊;我們希望學生成立社團能夠不再受到校方的審查或不准許成立;我們希望社團指導老師制度能夠依其所需自由聘任而不再受到學校強制規定沒有指導老師即不能成社同時,我們也希望宿舍不再會有人突然闖入翻箱倒櫃的檢查是否有違禁品

我們認為全國的學生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一個完整而不受侵犯的學生權利,不論是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普通大學或是技職院校;男性或是女性;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大學或中小學,都應該享有同樣的學生權利。然而,學生權利如何平等且合乎憲法的保障(包含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人身自由等)是需要被積極討論的,但目前為止,幾乎沒有任何學校對此展開積極的作為。而教育部理應負起監督各大學保障學權落實的責任,但我們卻看到教育部在針對大法官684號解釋的回應中,稱「教育部將就各校所形成之共識,在不抵觸大學自治之原則下,提供處理學生事務之參考原則以供各校有所參酌。顯見教育部仍然企圖將學權保障的問題丟給大學自治原則,雖然該文後教育部指出「教育部未來將會檢討修正大學法是否應納入學生事務專章,以使人權觀念更根植於大學校園。」但上述宣示都明顯看的出教育部的被動性及不肯更積極地對學生權利保障的議題表態。

「大學自治不應再成為教育部推拖或是不介入的藉口!」我們建議,教育部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學生權利保障監督機制,協助或是要求各大專院校修改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校規,並在校園內發生侵犯學生權益事件時主動介入了解並協助學生申訴。除此之外,教育部應積極地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擬定「學生權利保障條款」,推動各校廢除社團成立審查制度、刊物審稿制度、宿舍門禁制度、以及建立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等。在教育部擬定修法草案過程中,應該確保公民團體與學生團體的實質參與,並在各校舉辦公聽會,廣納民意,特別是學生的聲音應該被採納。

  總結上述觀點,我們認為684號解釋其實不是解嚴令,它並非校園威權思想與戒嚴傳統的結束,真正的校園解放才是當務之急。而敦促各校與教育部進行修法以及過時校規的廢除,才是我們應當期待且實踐的目標。屆時,若再有學生遭受如同邱智彥的遭遇,那就同樣侵犯了我們的學生權利。

我們的具體建議與訴求:

一、 教育部應推動各級學校法令修法,加入「學生權利保障條款」並提出具體修法時程與方向;相關條款應納入對學生集會結社、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勞動權益之保障。(這些原則該反映在,禁止各級學校有社團成立審查、刊物審稿、宿舍門禁等規定)

二、 教育部在擬定修法草案與推動修法期間必須確保學生團體與公民團體的實質參與,並且至各級學校舉辦公聽會;

三、 在修法前,教育部亦應在職權範圍內,禁止學校相關侵犯基本人權之措施或規範(如2005年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應廢除任何髮禁措施;目前仍普遍存有、逾越比例原則的各種宿舍、社團、校規、課程不當管制)。

四、 教育部應設立機制,主動介入各種學生權利受侵犯之狀況。大學自治、學校自主,以及訴訟開放不是主管機關放縱學校侵犯學生權利的藉口!

社團組織辦法修正建議

1. 社團成立採登記制

  我們認為,對於社團成立所設下的種種規則,是在增加學生作為社會公民,行使結社權的困難性。即便時至今日,各大專院校仍不時傳出學生社團因校方打壓而未能成立之事,有鑑於此,學權小組主張學生社團成立應由目前普遍的審查制,改由登記即成立的登記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社團性質與現存社團相近、社團宗旨有為善良風俗等)駁回學生社團登記。

2. 社團資源分配回歸學生自主決定

所謂社團資源,最常見的是社團空間(如社辦),以及社團經費兩種,然而上述兩種資源的分配方式,卻常被學校以人治的概念操縱,如以不客觀的評鑑成績分配社辦大小,以不成文規定處裡社團活動所能申請的經費額度。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是由學生所組成,資源理應由學生分配,學生作為社團的實際參與者,能比學校更清楚經費分配的優先順序,並避免因社團立場不同,而導致不受校方喜愛的社團拿不到經費的問題產生。

3. 指導老師非社團運作必要條件

在非學術性的社團內(如各地校友會),指導老師常因無事可指導,淪為替社團活動蓋章的橡皮圖章,早已失去其功能。然而在某些社團內,卻又因為其握有社團活動同意權,而得以作為校方打手,拒絕學生舉行校方不認同的活動(如遊行抗議等),對於這樣不合理的制度,學校常以”社團若發生事故,學生無法負責”為由,拒絕將指導老師改為選擇性條件,然而檢視過往社團發生事故後,卻發現指導老師在各校校規並未完備的情形下,幾乎無負起責任的例子。根據以上三點,學權小組認為社團指導老師不應為社團運作的必要條件,某些學術性社團(如熱舞社),仍可以聘請具備專業知能的指導老師,但對於不需要指導老師的社團,學校也應於以尊重。

4. 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

解嚴已過20年,言論自由已是人民心中所認同的價值觀,然而在大學這樣的教育機構內,仍時常出現家父長式的思維,對於學生所寫的文章、刊物等進行審查,美其名避免學生言論出現人身攻擊等問題,實質上卻成為學校打壓異議的最好工具,大學生作為成人,理應對自身言論負責,即便有違法之處,亦有司法機關可進行公平裁決,實在不需要再交由不專業的學校行政人員把關,因此學權小組主張廢除任何形式的學生言論審查,還給學生自由發聲的空間。


[1] 例如社團成立需要八個系或五個院這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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