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憲法中,集會結社是受保障的基本自由-在學校中也應該是。成立社團是集會結社的一種表現、如果需要經過學校審查許可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基於人的各種自由應受到保障,學校即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對學生要成立的社團做審查-無論是以諸如「避免學生違法」或「避免學生破壞校譽」等理由,都不足以構成可以阻礙學生自由成立社團的藉口。
我們認為,學校不得在學生社團成立之前,就先假定學生社團可能會有任何的行為而因以做事前許可或不許可的限制。無論是在學校內或社會上,均已經有各種針對行為而做的規範;學生社團在做出任何違反規範的行為後,本來就已經會獲得該規範的處置,不需要、也不應該在事前做任何的限制。
以各種理由在學生社團成立前做審查,便從一開始就限制了學生行為的自主性,也侵犯了學生在校園生活中的權利。我們應該保障學生在校園內做任何事情、發表任何言論的權利;而由法律與規範來對行為做的限制,也應該是在行為發生之後才加以懲處。因此我們認為學生是否受保障,得以自由成立社團,是學生權利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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