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住在宿舍,等同於在校外租屋,校外的屋主不會要求晚上要熄燈,原因是會干擾租屋者的生活作息,那校內為什麼可以規定學生熄燈呢?
現行《教育基本法》第8條部份條文:「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熄大燈的管理辦法雖然沒有直接碰觸學生的身體,但是會使在夜間讀書的學生視力減弱,並且間接影響到學生的生活作息。因此廣義來看,統一熄燈的作法會侵害到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在最低限度的法律要求上,「熄燈」是不合理的作法。
並且,在校園主體的權力關係上看,我們認為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對於管理生活有充分的自由權和自主權,且現今「特別權利關係」不應存在於大學校園內,學生求學並不如在軍中服役,而是在大學校園中具有主體地位,因此有權力主導生活管理相關政策的民主討論程序,制定出最符合學生需求的合理政策。
然而現在各校的熄燈管理規定,一部分遺留自戒嚴時期,一部分則來自校方的片面制定,這些過程都視學生為客體,並不尊重學生的意見。而且,學生個體之間對於生活管理的想像和價值觀各不相同,單一制度化的熄燈規定將會限縮學生的自主空間,無任何正面的教育意義。我們咸認為,「熄燈政策」既侵害學生權利,又沒有任何生活管教的積極意義,理當立即予以廢止。
理想的大學公民教育,理應是一個成熟、相互尊重、並且民主化的教育過程,這些過程就展現在對於生活管教政策上面。因此無疑的,「熄燈與否」是很重要的學生權利指標,該項指標表現不佳的學校必須重新檢討各項生活輔導管理辦法是否在尊重和保障學生自主性的精神下制定,才有機會邁向民主自由的頂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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