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評鑑指標:學校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的席次比例?

在校內公共事務的討論與決定上,除了號召群眾展現學生集體的力量的體制外方式,擁有體制內的力量,共同參與討論校內各種事務,也是學生權力展現十分重要的一塊。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這條規定乃各校學生經多年努力爭取而得,在法源上客觀上保障了學生參與學校決策的權力。然而具體落實在各校時,卻遭遇到許多問題。部分學校未明文規定參與校務會議的學生出席人數,部分學校學生代表長期缺席校務會議,部分學校學生僅「列席」,而未有影響會議的權力。上述各種情況,即在客觀上形成「學生無法在校務會議上彰顯學生權力」的狀態。因此觀察各校對於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的狀態,可以管窺各校學生權力展現的狀況。

1 則留言:

  1. 您好,其實蔽校學生每次參加校務會議無法爭取到學生的該有權利.就拿這次招生活動,很可笑的是99年後的新生學費公立化,但是99年以前的舊生卻以私校的標準繳費.校方希望新生不要有經濟壓力,但是舊生就沒有經濟壓力嗎?老實說不得不承認這是個變相性的招生手法.....對於這方面我們也向學校反應過,卻是被否定.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應有的權利....佛光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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