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學法中明文保障學生會的設立。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自解嚴以來,「民主與自由」已成為台灣社會的肯認的的核心價值,也成為政府治理與政策制定重要方向。學生是大學中主要的組成成員,但是在大學的運作體制中,學生參與校務運行與決策的機會有限,然而校務運行與決策產出的制度與政策往往和學生切身相關。秉持民主與自由的理念,學生在大學之中不應只是被動的接受制度安排,也應有權利參與校務運作,爭取學生應有之權益。而大學之行政單位關於學生事務的規定,應保障學生之自由,充分授權於學生自行治理,不應外加不必要的拘束。
此外,學生會的產生也必須符合民主的程序。學生會必須由學生選舉產生,才能充分體現全體學生的意見,學校行政單位不應干涉學生會的組成。
因此,成立代表全校學生之學生會,有助於學生意見發聲,代表學生參與校務運作,將學生意見化為實質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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