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學生或社團如要出版刊物,是否須經校方審查許可?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透過不受限制的言論發表,政策及思想得以公開討論及檢視,民主才有實踐的可能。在出版法廢止逾十年後的今日,刊物審查早已不存在於社會,但在代表著自由的大學內,仍有不少學校保留此制度,對於言論自由早已是公認價值的台灣社會是一大諷刺。

刊物審查代表著學生發表意見的自主權被學校所限制,學校有權透過此制度限制學生對內對外發表意見,美其名是為了保護學生,避免學生發表如誹謗或人身攻擊等可能觸法的言論,但更多時候,審查制度卻是回過頭來避免學生發表校方施政不當,或揭發醜聞的內容。我們認為不當言論應交由國家法律處理,這種假定學生言論會觸法,因此需要事前審查的論調,違反了法律上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們無法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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