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評鑑指標:目前學生會可否要求校方「代收會費」?

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後段規定: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論是「由學校代 寄繳費單」或「將會費包含在學雜費再撥款」,都算是「代收會費」。

學生會費由學生繳納,提供學生會運作的經費,是學生會經費的重要來源,也深深影響了學生會「自主性」。學生會假如沒有收取到足夠的經費,則往往須仰賴公司企業贊助或是校方補助。公司企業贊助並非無償,學生會往往必須協助贊助商在校內宣傳或舉辦活動,若這類的活動過多,勢必排擠學生會日常之業務,使得學生會必須分心來應付贊助商的要求,不利於學生會業務的運作;另一方面,若是學生會過度仰賴校方的經費補助,則會增加學生會對於行政單位的依賴,使學生會無法獨立自主運作,讓行政單位有干涉過當的機會。倘若校園出現學生意見和校方意見相衝突時,一個財務依賴校方的學生會,要能忽略「金主」的影響而專心捍衛學生權益,實是相當不容易的事。

此外,校內學生員額眾多,少則數千,多則上萬,要一一收取費用必須仰賴足夠的人力和成熟的會計制度,並非一般學生會可以輕鬆負擔的業務。然而校方行政單位擁有專業人員處理出納業務,並有運作良好的會計制度,而且已有向全校學生收取費用的制度化流程,所以由校方來代收學生會費勢必比學生會幹部自行收取來的省時省力,因而學生會費的收取會簡便很多,有助於學生會的經費穩定,進而強化學生會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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