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評鑑指標:校規中有無「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的處罰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訂:「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因著集結、溝通,我們的文明得以發展。在集會遊行的場合,人際間直接的面對,打破了主流媒體的單向傳輸,成為意見交流、爭辯的機會。但正也因為如此,一個極權專制的治權往往會害怕人們的集體現身,特別是對於政治意見的表達,又為統治者所懼怕排拒。大學校園做為一教育、知識生產與爭辯的場域,理應鼓勵人們有更多討論交往的機會。然而,在台灣的教育史上我們卻見到許多次,學生們因集體表達意見遭到統治者迫害的故事。1949年,師大台大的學生曾因以集會、遊行、投書等方式對政府表達針砭,而被政府補殺入獄;1970年代台大哲學系事件,亦是因該系師生集體對國家提出建言而遭迫害。

現今多數大專院校的學生獎懲辦法雖無明文規定不得於校內集會遊行,然而我們卻可發現不少類似的規定,如「蓄意破壞公共秩序」、「製造噪音,擾亂校園安寧而影響正常教學活動,且不聽勸阻者」之類的條文。我們必須看見校園中的權力關係,僅記歷史的教訓。當弱勢者集體現身向掌權者發出聲音時,掌權者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將之污名。如2008年底,台師大校方片面更改選課規則,影響學生修課與畢業權利時,上百名學生因校方遲遲不願公開說明新制源由與優缺點,憤而集結至行政大樓並包圍教務處。當時行為確已「影響正常教學」、「擾亂校園安寧」,甚至還不聽在場師長的勸阻。事後教務長甚至發出全校公告責怪部分同學「聚眾爭鬧」。在今年(2010),高師大校方也以活動未經申請許可為由,宣告由其學代會發起的遊行活動違法。事實上,這些行動都肇因於校方不願積極正面地與學生公開討論,迫使學生必須以集會遊行的方式,集體現身要求溝通。而這樣的行動方法,正是以干擾校方的「正常運作」、「妨礙安寧」來達到其目的。當學生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而無救濟之道時,當然應有更為積極的手段來面對握有行政資源的校方。大學做為社會進步與知識爭辯的場域,若是連師生之間的爭執無法透過理性溝通來解決,還需出動學則加以懲罰,那麼我們如何期待更為複雜的台灣社會有理性溝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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